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丽水市汽摩配行业协会,英文名称:LiShuiShi QiMoPei Industry Association。
第二条 本协会性质:本协会是由丽水市境内从事汽车摩托车配件生产、经营企业和相关单位自愿组成,向会员单位提供服务并实行自律管理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协会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主义道德风尚,热心为企业服务,维护会员合法权益,维护行业公平竞争,沟通会员之间、会员与政府、社会的关系,促进行业经济健康发展。
第四条 本协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丽水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登记管理机关是丽水市民政局。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住所:丽水市经济开发区龙庆路249号。
第二章 业 务 范 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组织开展行业调查、收集、整理和统计工作,参与行业发展规划的制订,向政府提出有关行业发展的经济技术政策方面的建议;
(二)建立行业自律性机制,规范行业自我管理行为。制订行规行约,维护行业内公平竞争和会员的合法权益,提高行业整体利益;
(三)参与制订、修订本行业的产品标准、技术标准、计量标准、质量标准,并配合政府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和监督;
(四)开展咨询服务,提供国内外经济技术信息和市场信息,努力办好“中国电器网”和行业信息的报刊工作;
(五)经政府有关部门同意或授权,组织行业技术成果的鉴定和推广应用, 推荐行业内的高新技术产品、名牌产品;
(六)组织本行业的展销会、展览会、报告会、研讨会;
(七)开展国内外行业经济技术协作和经济技术交流;
(八)组织开展职业教育和技术培训,指导、帮助企业改善经营管理,提高行业整体素质;
(九)代表行业企业进行反倾销、反垄断、反补贴等调查,也可向政府提出调查申请;
(十)承办政府及有关部门委托事项;
(十一)开展协会宗旨所允许的其他活动。
第三章会 员
第七条 本协会的会员包括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现阶段主要以企事业单位团体为主。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承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汽摩配行业和相关行业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科研机构、大专院校和其他经济组织、或热心本行业工作的专家、学者和知名人士。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授权的协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证书;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各项活动;
(三)优先获得本协会提供的信息、资料、培训和咨询等方面服务;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 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三) 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 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 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当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具体办理会员入会及退会手续。会员退会后,不得分配本行业协会的共有资产。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大会。大会休会期间理事会是日常领导机构,理事会内设会长1名、执行会长2名、秘书长1名、常务副会长、副会长若干名,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审议决定会员单位交纳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或与其它组织合并、联合等重大事项;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 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 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退会或除名等事项;
(六)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 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 决定聘请顾问、名誉理事长、名誉理事;
(十一)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也可兼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的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四年,可连选连任,会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会长常务办公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会长常务办公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种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有偿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会费缴纳标准:
1、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3万元;
2、执行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2万元;
3、常务副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1.5万元;
4、副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1万元;
5、常务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5千元;
6、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2千元;
7、普通会员单位每年缴纳1000元。
8、个人会员不缴纳会费。
第三十二条 会员缴纳会费的期限和办法:
1、会费原则上在每年年会期间交纳。如有特殊情况可申请推迟,最长不得超过30天。非担任理事会职务的普通会员,如有特殊情况困难,可申请减免。
2、会费统一交由丽水市汽摩配行业协会秘书处管理。秘书处收到会费后,于15日内出具由财政部监制的全国性社会团体会费统一票据,寄回交费单位。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人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提交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二〇一五年12 月 28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