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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市汽摩配行业协会财务制度
根据国家有关财务政策和《丽水市汽摩配行业协会章程》的规定,制定了丽水市汽摩配行业协会财务管理和会费收取办法。财务工作是协会工作的支撑。本着工作经费“取之于会员,用之于会员”的精神,对财务的管理和使用要做到:制度严,开支省,账目清。会议一致通过了《财务及资产管理制度》,并进行了工作分工。经费的使用和管理由会长戴锡鹏亲自主管审批。常务副会长夏建荣兼任会计,常务副会长戴小平兼任出纳。同时决定每年年会期间向全体会员做出财务工作报告。
第一、财务管理
1、协会设立银行账户,由财务专业人员管理,执行国家会计制度。
2、协会的会费、捐赠、资助、服务性收入等均入账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分、挪用、侵占。
3、协会的经费必须用于与协会宗旨相符的行业活动和必要的管理支出,其范围:会议开支、组织交流、课题研究、秘书处办公开支、聘用人员报酬和必要的接待费用。
4、开支实行单据报账制度,由法定代表人签批(法定代表人离任,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5、需报销的发票都要经过主管、会计、出纳的签字,所有报销要有正式发票才得以报销。
6、协会财务收支接受理事会和会员代表会监督。
第二、会费收取标准和时间
1、会长单位每年交纳会费不少于30000元。
2、常务副会长单位每年交纳会费不少于 15000 元。
3、副会长单位每年交纳会费不少于10000元。
5、常务理事单位每年交纳会费不少于5000元。
6、理事单位每年交纳会费不少于2000元。
7、其他会员单位每年交纳会费不少于 1000元。
会员如有困难,要求减免交纳会费的,应于每年一月底前向协会秘书处提交报告,交常务理事会审议批准。会员应于每年六月底前缴纳会费,第一届会费在入会时收取,会费由协会秘书处财会人员统一收取,开具《浙江省社会团体会费收据》并入账。
丽水市汽摩配行业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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