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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培育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实施意见
来源: | 作者:qimopei | 发布时间: 2013-01-22 | 2816 次浏览 | 分享到: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决定》(国发〔2010〕32号)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培育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实施意见》(浙委〔2011〕76号),进一步促进我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特制定本意见。 
  一、明确发展目标和扶持重点领域。战略性新兴产业(以下简称新兴产业)是指以重大技术突破和重大发展需求为基础,对经济社会全局和长远发展具有重大引领带动作用,知识技术密集、物质资源消耗少、成长潜力大、综合效益好的产业。市里将根据国家、省、市一系列文件精神,抓紧研究制定《丽水市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领域导向目录》,重点加大对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新材料、生物医药、新一代电子信息技术、文化创意产品制造等产业的扶持。“十二五”期末,全市新兴产业产值占工业总产值比重达到10%以上,高新技术产业增加值占工业增加值比重达10%以上。 
  二、加大财政扶持。由财政安排新兴产业发展资金,用于新兴产业试点示范区和基地建设、技术创新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的奖励,以及新兴产业技术创新、技术改造、新产品开发等项目的贴息和补助。同时,探索设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用于新兴产业项目、高新技术项目等方面的股权投资。 
  三、支持试点示范。鼓励生态产业集聚区、省级工业园区和乡镇工业功能区创建新兴产业试点示范区(基地)。三年内完成新兴产业建设试点,形成规模效应,达到实施方案相关工作要求的,可认定为市级新兴产业示范区(基地),市级财政一次性给予50万元工作经费奖励。对获得国家级、省级新兴产业示范区(基地)称号,按现行财政体制给予300万元、200万元奖励。上述奖励对象为新兴产业基地建设试点实施主体。 
  四、支持项目建设。经审定符合《丽水市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领域导向目录》的市区项目,参照《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市直工业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若干意见》(丽政发〔2008〕68号)第三、四、五、六条执行。其中: 省级以上技术创新项目、应对技术性贸易壁垒技术攻关项目、高新技术产品项目、新产品开发项目、技术中心项目按文件标准加1倍兑现。 
  对原有企业实施的技术改造项目经审定属新兴产业的,按实际新增的技术和设备投入额8%补助。新引进的项目经审定属新兴产业的,按其技术和设备投资额8%给予补助,注册资金全部到位并符合相关要求,开工年度先行补助40%,竣工验收投产后再补助60%。每个项目补助总额不超过300万元。 
  同时,新引进的属于新兴产业类项目的企业,约定生产经营期10年以上且注册资本金1000万元以上的,经审定还可享受如下优惠:从注册登记年度起,该企业上缴的所得税和增值税的地方留成部分前三年全额扶持,后三年50%扶持,以支持企业增加研发投入。生产经营期不满10年的,全额收回已享受的扶持优惠。 
  五、强化用地保障。各地在年度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安排使用和土地供应上,应优先保障新兴产业功能区和新兴产业重点项目用地。市区的新兴产业重大项目由市政府统一调剂用地指标。对新兴产业项目根据企业规划和实际发展需要安排供地。 
  六、加大金融支持。鼓励金融机构建立适应新兴产业特点的信贷管理和贷款评审制度,加大对新兴产业的信贷投放,提高新兴产业的贷款比重。积极推进股权、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供应链融资、贸易融资等金融产品创新,深化科技金融合作。加快建立多层次的担保体系,综合运用风险补偿等财政政策,促进金融机构加大支持新兴产业力度。鼓励有条件的商业银行设立科技支行,并给予政策支持。积极拓宽企业直接融资渠道,新兴产业领域符合条件的企业在中小板、创业板或境外证券市场上市的,按《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鼓励企业股改上市的若干意见》(丽政发〔2008〕75 号)和《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鼓励企业股改上市的补充意见》(丽政发〔2011〕20 号)给予扶持。加强与各类创业投资和股权投资基金的合作,吸引风险资本投入新兴产业。 
  七、完善项目审定程序。制定新兴产业企业、项目认定办法。成立由相关职能部门和行业技术专家组成的丽水市新兴产业专家委员会,为市政府制定促进新兴产业发展的政策、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规划等提供咨询和指导,参与新兴产业扶持项目的遴选和评审工作,推动市内外就发展新兴产业开展的合作交流。 
  八、加强新兴产业发展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经信部门负责扶持项目的申报受理、组织认定等相关工作;财政部门负责做好新兴产业发展资金保障;经信、财政部门尽快制定新兴产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加强对扶持项目的督查和绩效评价、跟踪考核。 
  九、适用范围及相关经费来源。本意见适用于市区企业,所需补助或奖励资金按现行财政体制分别承担。其中,第三条适用于全市新兴产业基地建设试点实施主体,所需补助或奖励资金由市财政承担。 
  十、附则。原有政策所涉及的新兴产业优惠项目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对企业同一项目涉及本意见多项优惠的,按最高的一项优惠执行。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各县(市)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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