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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民营企业与外资嫁接提升的意见
来源: | 作者:qimopei | 发布时间: 2012-07-26 | 2439 次浏览 | 分享到: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鼓励民营企业与境外跨国公司合资、合作,不断增强国际竞争力,加快推进我省经济转型升级,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重要意义。民营经济是我省经济发展的最大优势和活力之源。在经济全球化日益加深的时代背景下,推进民营企业与外资嫁接提升,可以有效吸纳境外企业先进的技术、品牌、管理和市场,加快提升我省民营企业制造技术和经营管理水平,增强国际市场竞争力;可以充分利用民营企业现有厂房土地资源吸引外资项目,挖掘土地潜力,置换落后产能,实现“腾笼换鸟”,提高区域经济质量效益;可以积极发挥我省民营经济的产业集群基础、创业人才基础、市场网络基础优势,加快引进境外先进企业,实现优势互补,促进强强联合,进一步发挥外资在我省经济转型升级中的重要作用。
  (二)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经济转型升级为主线,抓住我省实施“四大国家战略举措”和“四大建设”有利时机,坚持“招大、选优、引强”,加强投资促进工作,加大政策支持力度,优化投资服务环境,大力推进“以民引外、民外合璧”,加快提升民营经济发展水平,为我省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作出更大贡献。
  (三)基本原则
  ——坚持政府推动、市场运作。充分发挥政府在投资促进工作中的作用,充分尊重民营企业的自身发展意愿,运用市场规律推动“以民引外、民外合璧”。
  ——坚持突出重点、招商选资。重点引进高端制造业、高新技术产业、现代服务业、新能源和节能环保产业,重点引进世界500强和境外行业龙头企业,重点引进技术、管理、人才、品牌和市场。
  ——坚持多种途径、创新推进。支持民营企业以多种形式和途径与境外企业合资合作,创新机制,扩大优势,努力形成“以民引外、民外合璧”的新格局。
  二、鼓励民营企业多形式与外资嫁接提升
  (四)鼓励设立合资合作企业。鼓励民营企业与境外企业共同出资设立合资合作企业。民营企业可以货币、土地使用权、厂房、设备等实物出资,可以商标、专利、非专利技术等知识产权出资,也可以股权、债权等出资。民营企业以厂房、设备、土地使用权等作为投入,评估增值部分按规定缴纳所得税,凡合资合作期限在10年以上,且实到外资在1000万美元以上的鼓励类项目,评估增值部分缴纳所得税的地方所得部分可以给予奖励。
  (五)鼓励外方增资扩股。支持具有先进技术、品牌、管理水平的合资企业的外方进一步加大资本投入,提高持股比例。鼓励合资企业的外方通过注入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增资扩股,非货币出资金额最高可占公司注册资本的70%,加快提升企业的技术创新能力和品牌附加值。
  (六)鼓励民营企业境外上市。鼓励优质民营企业到境外资本市场发行股票上市,优化企业股权结构,引进境外战略投资,融入境外产业资本,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接轨国际企业管理,提升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要给予民营企业境外上市必要的服务和政策支持。
  (七)鼓励开展研发合作。鼓励民营企业与境外企业合作建立研发中心,充分利用境外企业先进的技术创新能力,提高企业的研究开发水平。对民营企业与世界500强和境外行业龙头企业合作建立研发中心的,按照我省服务业发展引导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经考核认定后给予一次性奖励。
  (八)鼓励开展品牌合作。鼓励民营企业与境外著名企业开展品牌合作,扩大自身品牌的国际市场影响力,努力打造成为我省的国际知名品牌。民营企业与境外先进技术企业进行合资合作,以民营企业自有品牌进行生产和销售的,重点支持培育申报驰名商标、著名商标和出口名牌。
  (九)鼓励开展营销网络合作。鼓励民营企业与境外企业合作,把自身营销网络的优势与境外企业的国际市场网络优势相结合,加速开拓国际市场。
  (十)鼓励实行兼并收购。支持境外企业在符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兼并或收购我省民营企业股权,在我省设立独资企业或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对民营企业在并购过程中重新评估厂房、设备、土地使用权等价值,评估增值部分缴纳所得税的地方所得部分可以给予奖励。
  三、支持以民引外企业加快产业升级步伐
  (十一)支持发展高新技术企业。鼓励和支持符合条件的以民引外企业申报认定高新技术企业,有关申请程序和认定条件与内资企业相同,并享受与内资企业同等政策。一个纳税年度内,对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以民引外企业被认定为机电和高新技术产品出口企业的,可申请其对应的专项资金研发项目的资助。
  (十二)支持研发创新和技术改造。鼓励和支持以民引外企业申请省属重大专项、省中小企业创新资金等省级科技计划项目,在利用自有资金或银行信贷资金开展研究、开发、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活动时,实行与内资企业相同的程序和条件申请省级科技成果转化产业化项目事后补助或贷款贴息。鼓励以民引外企业进行技术改造,对符合《浙江省工业转型升级企业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浙财企字〔2011〕224号)的项目,可申请专项资金贴息或补助。以民引外企业以我省企业法人资格申请的发明专利,可以申请各级政府部门的专项补助资金。
  (十三)支持实施知识产权保护战略。支持和鼓励符合条件的以民引外企业申报国家质量奖、中国名牌产品和驰名商标、著名商标等。符合条件的,可以申请各级知识产权示范(试点)企业。
  (十四)支持引进高素质人才。以民引外企业引进海内外高层次人才,入选海外高层次人才“千人计划”、“海鸥人才计划”的,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的一次性省政府科学技术人才奖励。对个人获省政府科学技术奖取得的奖励,免征个人所得税;对经省政府认可发放的优秀博士后等高技术人才、特殊人才的奖励,免征个人所得税。
  (十五)支持拓宽融资渠道。支持符合条件的以民引外企业根据国家发展战略及自身发展需要到境外上市,在境内公开发行股票、企业债券、短期融资券和中期票据。鼓励以民引外企业在全省未上市公司股份转让平台挂牌交易,进行股份转让或定向融资。
  (十六)支持提升国际化水平。对民营企业参加省商务主管部门组织开展的境外招商活动和境内外国际化知识培训,省财政给予一定的资助。
  四、为民营企业与外资嫁接提升营造良好环境
  (十七)鼓励盘活现有土地厂房。鼓励以民引外企业利用现有土地、厂房进行技术改造。在不改变土地用途且符合城镇规划的前提下,通过压缩超标的绿地面积和辅助设施用地,扩大生产性用房的,或通过厂房加层、利用地下空间等途径提高工业用地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对利用现有工业厂房、仓储用房等存量房产兴办信息服务、研发设计、创意产业等现代服务业的,在不重新开发建设且不改变用地主体的前提下,其土地用途可暂不变更。
  (十八)放宽企业出资条件。对从事现代服务业、高端制造业等新兴产业的以民引外企业,适当放宽企业经营范围。战略性新兴产业及现代服务业的以民引外企业组建集团的,母公司最低注册资本放宽到1000万元,子公司数量放宽到3个,母公司和子公司合并注册资本放宽到3000万元。对从事现代服务、高端制造业等新兴产业的以民引外企业,允许使用表明其服务内容和服务方式的各类新兴产业用语作为名称和经营范围中的行业表述。
  (十九)切实保障水电供应。民营企业与境外企业成功实现战略性新兴产业合资合作,按照其生产用电和用水的实际情况,优先落实有序用电和用水计划,保证企业生产正常运转。同时,提倡和鼓励企业节能发展。
  (二十)加强投资促进工作。抓紧编制《浙江省外商投资重点产业目录》和《浙江省外商投资产业布局导向》,明确浙江经济转型升级需要鼓励和支持类产业。建立以民引外重点项目库、在谈项目库和投资项目库,定期更新,动态管理。组织民营企业参加浙洽会、国际商务周等大型经贸活动,加强民营企业与外资企业的对接。
  (二十一)改善政府管理服务。进一步简化审批手续,加强部门协调,提高审批效率。将下放至各市、扩权县(市、区)的外商投资审批权限进一步下放至各县(市、区)。对嫁接提升的重大项目实行全程服务、全程代理制度。
  (二十二)加强教育医疗服务。在我省中心城市、外商集聚地根据需要科学布局建立国际学校,开设外国人就医便利通道,鼓励省内有条件的家政服务机构开展对外合作,引进国外先进管理经验,在国内招聘高素质家政服务人员,切实解决外商在生活、就医、子女教育等方面遇到的实际困难。
  五、加强民营企业与外资嫁接提升的组织领导
  (二十三)加强组织协调。各级政府要充分认识嫁接提升的重要意义,把嫁接提升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省利用外资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具体指导、协调和统筹全省民营企业与外资嫁接提升工作。
  (二十四)完善工作机制。建立各级政府领导联系以民引外重点项目制度,经常开展民营企业与外资嫁接提升的情况调研,帮助解决实际问题。建立完善部门职能分工制度,增强部门工作合力。
  (二十五)加强考核奖励。完善浙江省县(市、区)利用外资考核办法,将民营企业与外资嫁接提升工作情况与年度岗位责任制考评挂钩,对以民引外先进县(市、区)给予招商工作经费奖励。对民营企业与世界500强和境外行业龙头企业成功合资、合作,且新增投资总额名列全省前列的县(市、区)政府、省级产业集聚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给予一次性奖励,专项用于以民引外的相关招商工作。
  (二十六)营造良好氛围。大力宣传民营企业与外资嫁接提升的成功典型,组织开展以民引外的专题宣传活动,积极宣传外资企业在我省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进一步营造“以民引外、民外合璧”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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